首先规定了新增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其二规定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其三新增设了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
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企业纳税登记可以登录当地国税局官网进入“纳税信用查询”进行查看(这种方法只适用于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企业)。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早在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纳税信用系统评估已经连续开展了三个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的等级对企业有非常重大的影响,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可以在“项目审批服务、税收服务、融资、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招标”等多方面享受优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