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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是投资方还是引资人 恩施市的政策都很吸你眼球!

2023/12/11 16:19:51发布46次查看
恩施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与市人民政府或恩施经济开发区签订了正式投资合同(协议),符合产业政策,在我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且在本级税务部门合法纳税经营的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条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富硒绿色食品加工、现代制造业、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下同)发展方向且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条件的企业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来我市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三年内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第三条项目投资补助。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按企业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0%给予基础设施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项目,在建设期内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年上缴基数给予奖励,最长奖励期为5年。
第四条厂房建设优惠。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3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且获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来我市投资的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方式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对采取租赁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三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前三年分别按所交租金的80%、70%、6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均按所交租金的50%给予奖励。
(一)新注册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100个以上,且工人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
(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四)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
对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500强、全国200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外商投资奖励。在我市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实际到资(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厂房和设备投资)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税收本级留成部分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品牌建设补助。企业产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含湖北区域名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品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著名商标”“恩施州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第七条产业基金扶持。对投资我市主导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且符合相关扶持要求的企业,通过产业基金方式优先给予融资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设立专门基金予以支持。
第八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创建国家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本地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本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且年新增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企业,按购入技改设备价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自主创新和购买科技成果且两年内成功转化的,项目投产后,按该项目上缴税收新增本级留成部分一次性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对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按《恩施市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施方案》(恩市政办发〔2016〕45号)进行奖励。对注册地迁入我市辖区内,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上市公司对我市企业并购重组的,按并购标资产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促成已进入ipo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辖区内的,在企业办理完工商注册手续且承诺3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并签订相关协议后,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50万元;迁入企业实现ipo上市后,再次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50万元。
第十二条加快招商项目审批进度。凡属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须在接到企业递交完整有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批准文件和相关证照。对我市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须在收齐全部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单一领导负责制”,成立专门工作专班,实行全程代理服务,解决项目落地和建设所涉问题。有特殊需要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可设立治安执勤室。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立即查处。
第十四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减免,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恩施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7年5月24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推荐、联系并服务恩施市以外的投资者(含本市户籍人员回乡创业投资)来恩施市投资,经投资方书面确认与市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关键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或单位。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纳入中介人奖励范畴。
二、奖励领域
富硒农产品加工、加工制造、高科技产品研发、新技术运用、旅游景区开发、清洁能源、大健康产业(仅指养老、养生,下同)以及设立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奖励。
三、奖励条件
(一)所引进投资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且在本级税务部门合法纳税经营。
(二)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富硒、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项目,自投资者企业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1000万元(境外资金200万美元)及以上,正式投产后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
(三)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加工制造业和高科技产品项目,自投资者企业注册之日(增资扩股的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境外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正式投产后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
(四)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旅游景区开发、清洁能源和大健康产业项目,自投资者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境外资金8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五)促成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或区域总部,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的。
四、奖励标准
(一)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富硒、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加工制造业和高科技产品项目的,从企业投产年起分三年予以奖励。自投产年起第一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分别按完成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10%、8%、6%计奖;自投产年起第二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分别按完成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4%、3%计奖。
(三)促成加工制造业和高科技产品项目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增资扩股进行技术改造的,自增资扩股投产第一年起分三年予以奖励。自投产年起第一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分别按增资扩股前最后一年新增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10%、8%、6%计奖;自投产年起第二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分别按增资扩股前最后一年新增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4%、3%计奖。
(四)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旅游景区开发、清洁能源和大健康产业项目的,自项目正式营业年起分别按完成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4%、3%分三年计奖,单个项目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促成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或区域总部的,自正式营业年起分别按完成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4%、3%分三年计奖,单个项目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上述5项不重复计奖。若引进境外资本投资上述项目并满足奖励条件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单个项目另追加5万元奖励(在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并正常纳税的第一年一次性发放)。
以上所有奖励涉及境外资金的,以资金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进行折算。完成税收本级留成部分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由市商务(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据实核算。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税收及奖励资金的相关数据以项目投产或营业之日起一年为一个计奖年度,每年年底统一申报。
五、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须于每年12月填写《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后报市商务(招商)局。
(二)审核。市商务(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初审,由市财政局核查相关资料后,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审议结果在恩施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三)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招商)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奖励资金,按最终确认无误的奖励金额拨付到中介人账户。如中介人为自然人,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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